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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
我刚刚吐得稀哩哗啦的。
柯俊逸勉强打起回答,一开
就整个是胃酸的味道,臭不可闻。
不过他答非所问,已经完全忘记他侵姚雨葳的事了。
你刚刚强制了姚雨葳,还
在她
道里面喔。
老师面无表地叙述刚刚的
况。
真的吗?我完全不记得!柯俊逸几乎要哭了出来,不知道是没有把这幺美好的回忆一辈子记得,还是因为愧疚感,毕竟他也知道幻想和实际做出来的后果差别。
他真的哭出来了,他主动走到姚雨葳的身边,单脚跪下拉着姚雨葳的手:班代,我喝醉了,原谅我。
看到柯俊逸诚心地哭着道歉,姚雨葳倒也没什幺愠色,还无可奈何地说:没关係,至少你表现还不差。
呵呵,果然灵芝的好坏决定在多醣体,男的好坏决定在海绵体。
柯俊逸长得还不错帅,刚刚也了快一百下才缴械,即使强制
还体内
,
生也没生气,我只能说
帅真好。
刑法上有个难解的问题叫做『原因自由行为』,刚刚柯俊逸在清醒的『原因阶段』喝了酒导致酒醉,在进行强制的『结果阶段』因为失去对自己所做行为的意识,所以不具有责任,但是对无辜的第三者例如刚刚被强姦的姚雨葳总是说不过去,所以我国刑法有这样的规定,刑法第19条:第一项─行为时因
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,不罚。
第二项─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,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,显着减低者,得减轻其刑。
第三项─前二项规定,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,不适用之。
依第一项,柯俊逸行为不被处罚,但第三项又规定故意或过失自招则要罚,也就是以前被特别称为『自醉行为』的行为态样。
如果像柯俊逸完全不知道他喝醉酒会强生,当然没有责任,倘若他明知自己酒品不好喝醉酒会强姦
还自己喝醉导致有
被他强制
得逞,那当然要论罪,因为在原因阶段他的意识是自由的,所以他后来的行为是可归责的。
但老师认为这里特别讨论酒醉时的责任是狗不通,行为时没有责任就是没有责任,怎幺可以因为他曾经在前一刻有责任,所以后面的行为就必须负责任?所以有些学者说这里是讨论罪责时,『责任与行为必须同时存在』的例外。
但刑法这种严苛的法律怎幺可以创设一个『例外』来于罪?老师认为这边顶多只能以危险犯的概念来讨论,已经不是传统犯罪论的问题,而是刑事政策的问题。
就好像有酒量很好,即使超出酒测标准十倍仍然能安全开车,如果他能举证,我们顶多开他行政罚罚单,不能遽以刑法起诉,但是我们现在刑法185之3条是直接拟制吐气所含酒
浓度达每公升零点二五毫克或血
中酒
浓度达百分之零点零五以上就不能安全驾驶
通工具,如果认为这是必要之恶,那不如把自醉行为也这样拟制,凡是因故意或过失而酒醉或吸食迷幻药等等因而犯罪者,一律拟制为该犯罪故意或过失既遂,例如酒醉后有伤
前例者,酒醉后杀
就直接以故意杀
罪法办,不需特别讨论他当时
状态的责任问题。
甚至也可以在不作为犯的阶段讨论,如果自己知道自己喝醉就就变成危险源,那是不是基于保证地位,例如:危险源的监控义务,甚至危险前行为,都应该让自己处于一个对自己或他
都安全的
况。
例如负责开车的就不要喝酒,喝酒后就请代驾不要自行开车;酒后会
强姦
的异
恋男就只跟男生喝,看你多会
;酒后会打
的就跟比你壮的
喝,看你多能打。
自己在酒后如果会变成刑法上无责任的,为避免利用自己的自醉行为,让『喝醉的自己』形同工具般被『清醒的自己』利用来犯罪,在能负责任的时候就应该管好自己,根本不需要特别在他酒醉后才来讨论他当时的
状况不具完全责任能力等等的讨论。
今天课堂后段特别艰,我光细细品味老师课堂上的说理就快要脑袋
炸了,却没想到柯俊逸竟然就蹲在姚雨葳身边不知是听课
了,还是努力在回想他
处的瞬间呢,不过看他和姚雨葳后来那眉来眼去暧昧的模样,要是他们变成继韩莹莹和陶峰嘉后第二对班对,我一定会笑死的!